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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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三、第五条修改为:“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四、第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使用土地面积数量的依据,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

“纳税人使用土地情况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六、新增一条作为第十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八、删去第十一条。九、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2007)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个人购买的商品房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三、删去第五条。四、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

(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

(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24元;

(三)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五、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六、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税额幅度征收。

“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的最低税额标准需要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七、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删去第十三条。九、删去第十四条。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前款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外,对本办法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

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扩展资料

社会各界对于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存不同看法。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曾在多个场合表示,地产的所有者是国家,而房产的所有者是私人,土地是升值的,房屋是贬值的,房地产税开征在法理和理论上没法给出可信服的解释。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人民网-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合并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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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丝 2026年05月08日

    我是一叁号的签约作者“雁丝”

  • 雁丝
    雁丝 2026年05月08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2007)”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

  • 雁丝
    用户050812 2026年05月08日

    文章不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2007)》内容很有帮助